案件應備文件
案件應備文件
required
【應備文件】
【個人】
本人親自前來辦理,請攜帶「身分證正本」及「印章」
如果是代理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:
○1.當事人的身份證影本、
○2.當事人的印鑑證明正本(以六個月內核發者為限,用途須為「公證」或「不限定用途」)、
○3.授權書正本(蓋印鑑章)、
○4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公司】
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:
○1.「身分證正本」、「公司大小章」
○2.最新「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即可
如果是代理人到場辦理時,請攜帶:
○1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2.最新「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正本、
○3.最新「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(須加蓋印鑑大小章)
○4.授權書正本(蓋與登記事項表同一大小章)、
○5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當事人非公司,為商行、行號】
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身分證正本、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抄本、商號大小章。
如果是代理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:
○1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、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抄本、
○2.負責人印鑑證明正本(用途須為「公證」或「不限定用途」)、
○3.授權書正本(上蓋印鑑章)、
○4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補充說明】
無
【應備文件】
一、請房屋出租人攜帶:
【所有權人為個人】
1、「房屋所有權狀」或「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」正本
2、「房屋稅單」或「稅籍證明書」正本
3、 屋主本人親自前來辦理,請攜帶「身分證正本」及「印章」
如果是代理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:
○1.屋主身份證影本、
○2.屋主印鑑證明正本、(以六個月內核發者為限,用途須為「公證」或「不限定用途」)、
○3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、
○4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所有權人為公司】
1、「房屋所有權狀」或「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」正本
2、「房屋稅單」或「稅籍證明書」正本
3、 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:
○1.「身分證正本」、「公司大小章」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即可
如果是代理人到場辦理時,請攜帶:
○1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正本、
○3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(須加蓋印鑑大小章)
○4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、
○5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二、請房屋承租人攜帶:
【以個人名義承租】
承租人本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「身分證正本」及「印章」
如果是代理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:
○1.承租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2.承租人印鑑證明正本
(以六個月內核發者為限,用途須為「公證」或「不限定用途」)、
○3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、
○4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以公司名義承租】
1、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:
○1.「身分證正本」、「公司大小章」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即可
如果是代理人到場辦理時,請攜帶:
○1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正本、
○3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(須加蓋印鑑大小章)
○4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、
○5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2、如公司尚未完成設立,以「公司名稱預查表」替代登記事項表。
【補充說明】
無
【應備文件】
一、請所有權人出租人攜帶:
【所有權人為個人】
1、「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」或「建物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」正本
2、「房屋稅單」或「稅籍證明書」正本
3、 屋主本人親自前來辦理,請攜帶「身分證正本」及「印章」
如果是代理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:
○1.屋主身份證影本、
○2.屋主印鑑證明正本、
(以六個月內核發者為限,用途須為「公證」或「不限定用途」)、
○3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、
○4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所有權人為公司】
1、「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」或「建物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」正本
2、「房屋稅單」或「稅籍證明書」正本
3、 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:
○1.「身分證正本」、「公司大小章」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即可
如果是代理人到場辦理時,請攜帶:
○1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正本、
○3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(須加蓋印鑑大小章)
○4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、
○5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二、請所有權人承租人攜帶:
【以個人名義承租】
承租人本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「身分證正本」及「印章」
如果是代理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:
○1.承租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2.承租人印鑑證明正本
(以六個月內核發者為限,用途須為「公證」或「不限定用途」)
○3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
○4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以公司名義承租】
1、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:
○1.「身分證正本」、「公司大小章」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即可
如果是代理人到場辦理時,請攜帶:
○1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正本、
○3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(須加蓋印鑑大小章)
○4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
○5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2、如公司尚未完成設立,以「公司名稱預查表」替代登記事項表。
【補充說明】
無
【應備文件】
【所有權人(關係人)】
1、「土地所有權狀」或「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」正本/影本
2、「房屋稅單」或「稅籍證明書」正本/影本
3、 屋主本人親自前來辦理,請攜帶「身分證正本」及「印章」
如果是代理人前來辦理,請攜帶:
○1.屋主身份證影本、
○2.屋主印鑑證明正本、
(以六個月內核發者為限,用途須為「公證」或「不限定用途」)
○3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
○4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出租人如為有限公司/股份有限公司】
1、「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」正本/影本
2、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:
○1.「身分證正本」、「公司大小章」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即可
如果是代理人到場辦理時,請攜帶:
○1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正本、
○3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(須加蓋印鑑大小章)
○4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
○5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出租人如為獨資/合夥商號】
1、「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」正本/影本
2、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:
○1.「身分證正本」、「公司大小章」
○2.最新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即可
如果是代理人到場辦理時,請攜帶:
○1.最新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、
○2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3.印鑑證明正本、
(以六個月內核發者為限,用途須為「公證」或「不限定用途」)
○4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
○5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承租人公司】
1、負責人親自辦理時請攜帶:
○1.「身分證正本」、「公司大小章」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即可
如果是代理人到場辦理時,請攜帶:
○1.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、
○2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正本、
○3.最新「公司登記事項表」或「抄錄本」影本(須加蓋印鑑大小章)
○4.授權書正本(請參閱本所提供授權書之備註)
○5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、代理人印章。
【補充說明】
無
【辦理遺囑公證所需資料】
1、「立遺囑人」、「配偶」、「第一順位繼承人」及「財產取得人」之戶籍謄本。
(當事人得以親屬關係為由,向戶政事務所申請「配偶」及「直系血親」之戶籍謄本)(如繼承人為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,因戶政規定無法請領,故不必提供)
2、繼承系統表。(可自行製作,或提供上述戶籍謄本後,由公證事務所代為製作)
3、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(至地方稅務局申請。如已確認財產項目,則無庸提供)。
4、為避免將來遺產移轉登記上的困難,不建議概括指定。
*交代房屋:第一類建物謄本、房屋稅單(或稅籍證明書)。
*交代土地:第一類土地謄本。
*交代金錢:存摺、定存單、證券帳戶等。
*其它財產:財產證明資料(例:汽機車行照、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…)
5、指定遺囑執行人(請提供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)
6、二位見證人身分證影本
民法第1198條(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):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(1)未成年人。
(2)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(3)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(此繼承人解釋上應包括配偶、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等)
(4)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(5)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【辦理流程】
1、請備妥上述文件後,由「立遺囑人」先親自與事務所確認遺囑分配方式,待公證人確認立遺囑人真意及資料齊全後,即得預約正式辦理公證之日期。
*辦理遺囑公證應於公證人事務所為之,但立遺囑人行動不便或有其他必要原因,可請求公證人前往立遺囑人所在之場所或醫院辦理。
*公證遺囑最重要的要件在於「口述」,如果立遺囑人因病或年老,有精神耗弱、不能清楚表示意見之情形,而僅憑他人指示,回答是或否、或用點頭搖頭表示意見者,是沒有辦法完成公證遺囑。為避免紛爭,公證人於必要之情形,亦得要求提供診斷證明書(證明意識清楚且具有認知能力)。
2、正式辦理當天,立遺囑人及二位見證人,應攜帶「身份證正本」及「印章」。
【常見問題】
1、遺囑公證費用如何計算?
- 依照司法院發文字號:秘台廳民三字第1070014452號函之說明,「遺囑內不動產標的價額之核定,並不當然受公告現值之拘束,如有其他實際交易價額之證明,公證人得依職權以實際交易價格核定標的之價額。由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系統查詢所得之價額具有公示性,如公證人認足以為聲請公證時標的價額之證明,自得採為核定公證費用收取標準之依據。」
- 但實際上,許多預立遺囑內容中之不動產,其前次交易早於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紀錄,或該不動產附近無類似標的可供參考,故本事務所關於不動產部分原則以「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」作為公證費用計算之基準。
2、「自書遺囑」如何辦理?
依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:「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」顧名思義,就是由自己親自用手書寫的遺囑。與代筆遺囑和公證遺囑最不一樣的地方,在於過程中不用再找兩位見證人。如果想自己親筆書寫遺囑,但不會寫或擔心內容違反法令,可以備妥上述資料後,由本事務所代為草擬內容後,再自己親筆撰寫。
3、什麼是特留分?
民法第1223條: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2
(2)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2
(3)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2
(4)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3
(5)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3
【補充說明】
無